作品相关信息 天主教弥撒2
落叶桃花
广告加载中....
,一般原则
288.天主子民通常聚集在圣堂内举行感恩祭,若无圣堂,或现有的不敷应用,则在其它相称于这伟大奥迹的高雅场所内举行.所以圣堂或其它敬礼场所,应适合举行神圣礼仪,并有助于信友主动参礼.此外,专为敬礼天主之用的神圣建筑物和物品,应确实是尊贵而美观的,且是天上事物的标记和象征.
289.因此,教会不断借助于高贵的艺术,并采纳各民族及地区的艺术风格.尤有进者,教会不但努力保存历代艺术珍品与宝藏,而且在必要时,致力于适应新的需要,并促进符合现代观念的新艺术创作.
因此,在委任艺术人才,及为圣堂选择艺术品时,应探求真正的艺术精粹,为能培养信德与虔诚,并与原定之目的和所表现的真理相符合.
290.应为所有圣堂举行奉献礼,或至少举行祝福礼.然而,对主教座堂及堂区圣堂,常应举行隆重的奉献礼.
291.为能恰当地建筑,修葺及布置圣堂,应征询教区礼仪与圣艺委员会的意见.在制定这方面的标准,批准新堂的设计蓝图,审议某些重要问题上,教区主教应善用该委员会的建议和协助.
292.圣堂的装饰,首重高雅朴实,而非炫耀奢华.在选择装饰的材料上,应采用真材实料,藉以陶冶信友,并关注整个敬礼场所的尊严.
293.为了符合现代的需要,圣堂及其环境的合宜设计,不但要顾及直接与举行神圣礼仪有关的一切,还要考虑到信友的方便,及会众聚会场所通常应有的设施.
294.为举行弥撒而聚会的天主子民,拥有一种紧密团结,而又有圣统秩序的结构,这可由弥撒每部分的不同职务和行动显示出来.所以圣堂的一切布置,理应显示出参礼团体的面貌,并让所有参礼者,能有条不紊地善尽各人的职务.
信友和歌咏团的位置,应能帮助他们更容易主动地参加礼仪.
主祭,执事及其它辅礼人员的位置,设在圣所(presbyterium祭台间)内.共祭司铎的座位也设在圣所内;若共祭者人数太多,他们的座位也可设在圣堂另一处较接近祭台的地方.
上述一切,虽然应突显出圣统的等级与各种职分,但同时亦应促成一种紧密而团结的一体性,好能清晰地表达出全体神圣子民的合一.敬礼场所及其布置的特色与美观,都要能引发虔诚,并显示所庆祝奥迹的神圣性.二,为礼仪聚会之圣所的布置
295.圣所是祭台之所在,及宣讲天主圣言的地方,也是主祭,执事和其它辅礼人员执行职务的地方.圣所应与圣堂正厅有所区别,使其略高于地面,或予以特别的布置与装饰.其面积大小,应适合于举行感恩祭,同时信友也能看得到.
祭台及其装饰
296.在祭台上,十字架的祭献以圣事的方式重现,它是天主子民被召聚会,参与弥撒,分享主圣筵的餐桌,又是他们向天主奉献感恩祭,报谢主恩的中心.
297.在圣堂内举行感恩祭,应在祭台上进行;在教堂以外的场所,也可在适宜的桌子上举行,但常该铺上祭台布,圣体布(corporale),并有十字架及蜡烛.
298.所有圣堂宜设有一座「固定祭台」,因为它能更清晰而恒常地彰显出基督耶稣是活石(伯前2:4;参看弗2:20).
其它举行圣祭的地方,可用「活动祭台」.
所谓「固定祭台」,是指与地面固定相连,不能移动的祭台;可移动的则称为「活动祭台」.
299.设立祭台时,在可能范围内,应尽量使它与墙壁分开,以便司祭等易于环绕行走,并能面向会众举行感恩祭.再者,祭台的位置,应是整个信友团体注意力自然集中之处.通常,祭台应是固定的,并应举行过奉献礼.
300.不论是固定或活动的祭台,都当依照《罗马主教礼书》(PontificaleRomanum)所述的仪式举行奉献礼(dedicatio).但对活动祭台,也可只行祝福礼(benedictio).
301.依照教会传统及祭台的象征意义,固定祭台的「桌面」(mensaaltaris)应是石质的,且是以天然石制成的.但主教团可以决定准予采用其它高贵,坚固和精细的质料.祭台的支柱,即支撑桌面的基础部分,可由其它高贵,坚固的质料制成.
活动祭台可由任何高贵,坚固,以及按照各地区的传统和习惯,适合于礼仪用途的质料制成.
302.将圣髑(包括非殉道者的圣髑在内)安放在要举行奉献礼之祭台下的做法,宜予以保留.但应审慎确定这些圣髑的真确性.
303.在兴建新圣堂时,应只建立一座祭台,表示在信友聚会当中,只有一个基督,也表示教会只有一个感恩圣祭.在现有的圣堂内,若旧祭台的位置有碍信友参与圣祭,而同时又不能在无损圣堂艺术价值的情况下把它拆除,便可另建一座固定祭台.这祭台的建造应富有艺术性,并按礼规举行奉献礼;日后的圣礼只可在新建的祭台上举行.为避免信友的注意力由新祭台转移到旧祭台,旧祭台不应有任何特殊的装饰.
304.为了对纪念吾主的弥撒圣祭,并对分施基督体血的圣筵表示敬意,在举行圣祭的祭台上至少要铺一层白色的祭台布,其形式,大小与纹饰,应适合于该祭台的造型.
305.祭台的装饰,应朴实有节.
将临期间,以花卉装饰祭台时要有节制,一方面要表达这时期的特色,但又不可提前尽情地展现圣诞节的喜庆(Plenalaetitia).四旬期间,禁止以花卉装饰祭台;但「喜乐主日」(四旬期第四主日),庆日及节日例外.
花卉装饰常应适可而止,最好置于祭台四周,而非放在祭台的桌面上.
306.在祭台的桌面上,只可放置弥撒圣祭所需要的物品.由弥撒开始,至恭读福音前,只可放置《福音书》(Evangeliarium);由供奉礼品,至清理祭器止,只可放置圣爵(calix)及圣盘(patena)——需要时也可放置圣体盒(pyxis),以及圣体布(corporale),圣血布(purificatorium),圣盖(palla)及弥撒经书(missale).
307.在所有礼仪庆典中都需要蜡烛,以表达尊敬和庆典的欢乐气氛(参看117号).依照祭台和圣所的造形,蜡烛可合宜的放置在祭台上,或在祭台旁,务使一切都要协调,不妨碍信友的视线,好能看清祭台上所举行的礼仪,与放置祭台上的一切.
308.祭台上或祭台旁,应供奉有「被钉之基督像」的十字架,让参礼团体清楚看到.这类十字架,使信友回想吾主的救世苦难,即使在礼仪庆典外,亦宜留在祭台近处.
读经台
309.天主圣言的尊贵,要求在圣堂内为宣读圣言而设置合适的位置,并且在圣道礼仪中,让信友的注意力自然集中于此.
一般而论,读经台(ambo)应是固定的,而非简单可移动的读经架.读经台的位置,应依照每个圣堂的结构来安排,使信友能清楚看到并听到圣秩人员和读经员宣读圣言.
只有读经,「答唱咏」和「复活宣报」(逾越节布导praeconiumpaschale)能在读经台上宣读;也可在读经台讲道,领念「信友祷词」.读经台很尊贵,只有服务圣言的辅礼人员才可使用.
新的读经台,在未作礼仪之用前,宜按《罗马礼书》(RitualeRomanum)所述的仪式予以祝福.
主祭座位及其它座位
310.主祭的座位,应显示其主持聚会与领导祈祷的职务.所以较适合的位置是在圣所的顶端,面向会众;除非因建筑物在构造上或其它环境所限,例如距离太远,主祭与信友团体间的交往不便;或是圣体柜供奉于祭台后正中央.主祭座位应避免任何宝座的形式.主祭座位在未作礼仪用前,宜按《罗马礼书》的仪式,予以祝福.
同样,在圣所也安排座位,供共祭司铎,及其它穿着礼服参礼而非共祭的司铎使用.
执事的座位应置于主祭座位近旁.其它辅礼人员的座位安排,应与圣秩人员的有所区别,但要让他们易于执行应尽之职务.
一,举行感恩祭宴用的饼和酒
319.教会追随基督的芳表,常用饼及加入〔少许〕水的酒,举行主的圣筵.
320.举行感恩祭宴用的饼,应是用纯麦面,新近烘制成的,依照拉丁教会的古老传统,它又该是无酵的.
321.标记的本质要求,为举行感恩祭宴所用的材料,应真正具有食物的样子.因此,为祭宴用的面饼,虽然是未经发酵,且烘制成传统的形状,但在有会众参与的弥撒中,仍能让司祭把它擘开成数块,至少可分送给一些信友.但若领受共融的圣事的人太多,或为了其它牧灵的需要,仍可采用小型的面饼.「擘饼」(fractiopanis)是宗徒时代对感恩祭宴的简称,在擘饼的行动中,同一个饼所象征的团结,以及众弟兄姊妹分吃同一个饼,所表现的爱德,都显得格外有力和意义深长.
322.为举行感恩祭宴用的酒,该是由葡萄酿成(参看路22:18),并应是天然的,纯正的,不搀杂其它成分.
323.对举行感恩祭宴用的饼和酒,应谨慎留意,保持良好的品质:要小心勿让酒质变酸,或让面饼腐化或变得过分坚硬难以擘开.
324.若于祝圣圣体圣血后,或在领受时,司祭发觉注入圣爵的是水,而不是酒,则把水倒入另一容器,将酒注入圣爵,加入少许水,再行祝圣;只念主晚餐叙述中祝圣圣血部分,而毋须再祝圣圣体.二、一般圣礼用的设备
325、教会不但愿意圣堂的建筑,也愿所有圣礼用的设备,能采纳各地区的艺术风格,适应各民族的特性与传统,只须这一切符合圣礼用设备所指定的用途即可。
在这方面,也要特别着重圣礼用设备的高雅朴实,这是真正艺术所具备的。
326、为圣礼用设备选择质料时,除传统惯用者外,也可采用依照现代观点,认为是高尚,坚固及适合于圣礼用途的素材,有关此事,各地区主教团应自行决定(参看390号)。
三,祭器
327.举行弥撒所必备的用品中,祭器(vasasacra)具有特殊的尊荣,尤其是为奉献,祝圣及领受饼,酒所用的圣爵(calix)与圣盘(patena).
328.祭器应以高贵的金属制成.若以会生锈或不及黄金高贵的金属制成,则其内部通常应该是镀金的.
329.依循主教团的决定,并获宗座的认可,祭器也可用坚固的,和依照各地区标准认为是高贵的质料制成,例如可用乌木,或较坚固的木材,只须适合于礼仪用途即可.在这情况下,常以不易破碎,不易朽坏的质料为宜.上述规定也适用于盛圣体用的祭器:如圣盘(patena),圣体盒(pyxis),圣体匣(theca),圣体显供架(显供圣体光座ostensorium)等.
330.圣爵与其它盛圣血的祭器,其杯状部分应用不吸收液体的质料制成,其底座部分,则可用其它坚固的,合宜的质料.
331.为祝圣圣体,可用一只较大的圣盘,以便盛放为司祭,执事,其它辅礼人员及信友恭领的祭饼.
332.艺术家宜以适合各地文化习俗的式样制作祭器,惟每式祭器须合乎所指定的礼仪用途,并有别于日常用品.
333.为祝福祭器,应遵照礼书中所规定的仪式.
334.在祭衣室设置圣井,用以倾倒为清洗祭器和圣布(圣血布和圣体布等)的水,这习惯应予遵守(参看280号).
四,礼服
335.在基督奥体——教会内,并非所有肢体都担任同样职务.在举行感恩圣礼时,不同的职务透过不同的礼服(sacraevestes)显示出来.因此,礼服应是各项职务的标记.同时,礼服亦应有助于增加礼仪行动的优雅.司祭,执事,以及平信徒辅礼人员所穿的礼服,在作为礼仪用途之前,宜照《罗马礼书》中之仪式先加以祝福.
336.各级圣秩及正式任命的各级职务,其共同礼服是长白衣(alba),并于腰间束以圣索(cingulum),除非长白衣缝制合身,无需圣索.若长白衣不能覆盖日常服装的衣领,则于穿长白衣前先佩戴方领(amictus).当外穿祭披(casula)或执事袍(dalmatica)时,或按礼规只需佩戴领带(stola),而毋须穿祭披或执事袍时,即使已穿着圣职长衣(talaris),也须加穿长白衣,不能以短白衣(super-pelliceum)代之.
337.举行弥撒,或与弥撒直接相联的其它礼仪,主祭的固有礼服,是内穿长白衣,佩以领带,外穿祭披;除非另有规定.
338.执事(diaconus)的固有礼服,是内穿长白衣,佩以领带,外穿执事袍.若有需要,或在比较不隆重的典礼,则可免穿执事袍.
339.辅祭员(acolythus),读经员(lector)和其它平信徒辅礼人员(ministerlaicus),可穿长白衣,或依各地区主教团的规定,穿合法准用的其它礼服(参看390号).
340.司祭将领带挂在颈项,垂于胸前;执事挂于左肩,斜着经过胸前垂下,而作结于右侧.
341.依照每项圣礼的固有礼规,司祭在游行及其它圣礼中,穿着圆氅衣(cappapluvialis).
342.主教团依照当地习惯与需要,决定礼服式样,并将其适应措施呈报宗座.
343.为裁制礼服,除传统的衣料外,可用各地区通用的天然布料,以及适合圣礼与身分的某些人造布料.有关此事,主教团可自作决定.
344.各种礼服的优雅与高贵,是在于所用的质料与式样,而非由于过分的堆砌与装饰.礼服上的肖像,图案或标记,应表达神圣事物,凡是与神圣事物不相称的,应该避免.
345.在礼仪年的过程中,采用不同颜色的礼服,一方面是为更有效地表达所庆祝的信德奥迹之特色,另一方面也是为表达在礼仪年度过程中,基督徒生活进展的意义.
346.关于礼服的颜色,应遵照〔罗马教会〕传统用法,即:
白色(金色):用于复活期与圣诞期的日课和弥撒;此外,也用于主的庆节(苦难庆典除外);圣母,天使及非殉道圣人的庆节,诸圣节(11月1日),洗者圣若翰诞辰(6月24日),圣若望宗徒兼圣史庆日(12月27日),建立圣伯铎(伯多禄)宗座庆日(2月22日)及圣保禄宗徒归化庆日(1月25日).
红色:用于基督苦难主日(圣枝主日),圣周五(救主受难纪念),五旬节(圣神降临主日),耶稣苦难的庆典(如十字圣架庆日),宗徒与圣史的殉道庆日,以及殉道圣人的庆典.
绿色:用于常年期的日课与弥撒.
紫色:用于将临期与四旬期.也可用于追思亡者的日课与弥撒.
黑色:按当地习惯,可用于追思亡者弥撒.
玫瑰色:按当地习惯,可用于将临期的「喜乐」(Gaudete)主日(将临期第三主日),和四旬期的「喜乐」(Laetare)
主日(四旬期第四主日).
隆重的日子可用当日庆节指定颜色的礼服,或较高贵的礼服,虽与当日指定颜色不同亦可.
关于礼服的颜色,主教团可依照各民族的特性与需要加以决定,并将适应措施呈报宗座.
347.举行「典礼弥撒」(Missaritualis)时,应采用特定的颜色,也可采用白色或庆节的颜色.举行「为各种需要的弥撒」(Missaprovariisnecess-itatibus),可采用本日,或本礼仪时期的颜色;若该弥撒有悔罪特色,如第31,33,38号的弥撒,则可采用紫色.举行「求恩弥撒」(Missavotiva),可用适合该弥撒的颜色,或用本日,或本礼仪时期的颜色.
五,圣堂内的其它用品
348.除了为祭器或礼服,规定某种特殊质料外,其它为了礼仪用途,或任何准用于圣堂的设备,都应是适当的,并符合每件物品特定的目的.
349.应格外注意礼仪用书,尤其为宣读天主之圣言用的《福音书》和《读经集》,要予以特别尊敬;这些用书,在礼仪行动中,应作为超性事物的标记与象征,因而应是真正高贵,装饰精致和美观的.
350.此外,应十分注意直接与祭台及感恩圣祭有关的物品,如祭台的十字架,和游行用的十字架.
351.即使对不太重要的事物也要谨慎留心,要适当地遵从艺术的要求,并常保持高尚,朴素及整洁.祷词(DeOrationibus)
363.在任何弥撒中,当念本弥撒的祷词(orationes),除非另有规定.
在「圣人纪念日」的弥撒中,当念专用的「集祷经」(collecta),或在没有专用祷词时,可念通用的「集祷经」.但是,「献礼经」(oratiosuperoblata)和「领圣体后经」(oratiopostCommun-ionem),除非有专用者,否则可念通用的祷词,或念本礼仪时期的平日祷词.
在「常年期」的平日,除前个主日的祷词外,亦可念「常年期」其它主日的祷词,或弥撒经书内「求恩弥撒」当中的祷词.只选用上述弥撒的集祷经,也常是许可的.
如此,祷词的内容更为丰富,使信友的祈祷生活更加充实.
弥撒经书内,年中较重要礼仪时期内,为每日所指定的「时期专用祷词」,已作了如是的安排.
感恩经(DePreceeucharistica)
364.《罗马弥撒经书》有许多「颂谢词」(praefatio),其目的是将「感恩经」中谢恩的各种理由更凸显出来,并将救恩奥迹的不同层面,更清楚地予以呈现.
365.可遵照下列准则,选择「弥撒规程」(OrdoMissae)内的「感恩经」:
感恩经第一式,亦即罗马正典(CanonRomanus):(在任何日子,)常可采用.本感恩经,在某些日子,附有特殊的「我们联合整个教会……」(Communicantes),又在某些弥撒,附有特定的「上主,所以我们恳求祢,悦纳……」(Hancigitur),因此,在这些日子和这些弥撒中,尤其适合采用本感恩经.本感恩经也提及宗徒和某些圣人的名字,因此在他们的庆典上,尤其适合采用本感恩经.本感恩经也适用于主日,除非因牧灵理由,而选择感恩经第三式.
感恩经第二式:因其固有特色,适用于周内的平日(注),及特殊的情况.本感恩经虽有其固定的颂谢词,但也可与其它颂谢词配合,尤其是那些综合救恩奥迹的颂谢词,如通用颂谢词.为亡者献祭时,在「求祢也垂念怀着复活的希望……」之前,可加念为亡者的特殊经文.
感恩经第三式:可与任何颂谢词配合.本感恩经在主日与庆日尤其适用.
若在亡者弥撒中采用本感恩经,在「……仁慈的圣父,求祢使散居各处的子女,和祢团聚」之后,可加念为亡者的特殊经文.
感恩经第四式:附有不可变换的颂谢词,扼要地陈述整个救恩史.本感恩经可用于没有专用颂谢词的弥撒,以及常年期的主日.
这感恩经因其结构关系,不得加念为亡者的特殊经文.
歌咏(Decantibus)
366.「弥撒规程」中的歌咏,如「羔羊颂」等,不可用其它歌曲取代.
367.为选择读经之间的歌咏,「进堂咏」,「奉献咏」,「领主咏」:应遵照本总论所指定的准则(参看40-41,47-48,61-64,74,86-88号).二,弥撒各部分经文的选择
356.选择各项经文时,应遵照下列准则.这些准则适用于礼仪节期的弥撒及圣人弥撒.
读经(DeLectionibus)
357.在主日及节日,共有三篇读经,选自先知书,宗徒书信及福音;藉此使信友了解:救恩工程依照天主美妙的计画,不断延续.应严格采用这些读经.在复活期,按照教会传统,诵读《宗徒大事录》以代替旧约读经.
在庆日,有两篇读经,若这庆日依礼规升格为节日,则须自通用部分选取第三篇读经.
在圣人的纪念日,除非有专用的读经,否则照常选用为平日指定的读经.在某些情形下,会为某些纪念日提供特选的读经,以突显该圣人的灵修生活或生平.这些读经并非必读,除非有牧灵上的需要.
358.《平日读经集》,为整年每周每天,提供了要诵读的圣经;这些圣经通常在指定的日子诵读,除非遇上节日或庆日;此外,在新约圣经内的圣人之纪念日,也选用提及该圣人的读经.
连续性的平日圣经选读,若因节日,庆日或特殊庆典而中断,司祭可将本周要读的全部圣经,置于眼前,然后决定是否将略去的那篇与另一篇合并,或只读那较为重要的几篇.
为特殊团体举行的弥撒,司祭可以选读更适合这特殊情况的圣经章节;但应从准用的《读经集》中选取.
359.《读经集》为某些与圣事或圣仪一并举行的「典礼弥撒」,或为某些特殊需要所举行的弥撒,也提供了特选的读经.
这些读经,是为引导信友在聆听特选的圣经章节后,能更深刻地了解所参与的奥迹,更热爱天主的圣言.
因此,在选择弥撒读经时,必须谨记,一方面要有相当的牧灵理由,一方面也要符合选择的权限.
360.有时针对同一篇读经,会提供长式与短式;选择时,要着眼于牧灵的考虑.应衡量信友聆听长式抑或短式读经时,何者获益更大;又要考虑到,他们聆听较完整之读经的能力,此读经是应在讲道中加以解释的.
361.然而,若可在指定的两篇读经中选择其一,或可自由选择任何读经时,应以参礼者的神益为前提.同样,在为参礼团体选择更容易或更合适的读经时,或为了牧灵效益,而重复或搁置一篇已在某特别庆典中用过的读经时,都应如此考虑和决定.
事实上,有时同一篇读经会在相隔数天之间重复出现,例如在主日读过后,又在周内的平日重读;有时又因为怕某篇读经对某信友团体会引起困难(暂且搁置不用).但应留心,选择时,不要让某些圣经章节恒常地被排除于圣经选读之外.
362.除了上述选择较适宜读经之权力外,主教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就读经的安排,作出更大的适应,但读经必须取自合法批准的《读经集》.二,追思弥撒
379.教会为亡者奉献基督的逾越感恩圣祭,是愿藉基督各肢体间的彼此相通,使亡者得到祈祷的援助,生者获得希望的慰藉.
380.在“追思弥撒”(Missadefunctorum)中,“殡葬弥撒”(Missaexsequialis)居于首位,可以在任何日子举行;但法定节日,圣周星期四,逾越节三日庆典,将临期,四旬期及复活期的主日则例外,并要遵守教律的其它规定.
381.在接到某人逝世的消息后,或在亡者埋葬之日,及逝世一周年之纪念日,可为亡者举行追思弥撒.即使在圣诞节八日庆期内,或在“必行纪念日”及平日,均可举行;但圣灰礼仪日及圣周则例外.其它“平日”的“追思弥撒”:在常年期的平日,“自由纪念日”,或念平日日课的日子,只要真为亡者献祭,均可举行.
382.在“殡葬弥撒”中,通常应有简短讲道;但不是对亡者的歌功颂德.
383.鼓励信友,特别是亡者的家属,也藉领受共融的圣事来参与为亡者奉献的圣祭.
384.若“殡葬弥撒”与殡葬礼直接联合举行,在念“领圣体后经”之后,取消弥撒“结束仪式”(礼成式),改而举行“告别礼”(辞灵礼valedictio).但若遗体不在场,不得举行“告别礼”(辞灵礼).
385.为安排并选择“追思弥撒”,特别是“殡葬弥撒”的各项经文(如祷词,读经,信友祷词)时,首先应顾及亡者,亡者家属,和在场参礼人士之需要,作牧灵方面的考虑.
此外,司祭既为众人作为基督福音的使者,应特别关心在这丧礼场合参与弥撒圣祭或聆听福音的众人,无论他们是信友与否,很少参与或从不参与感恩祭者,或看来像似失落了信德者.三,圣堂内的布置
信友的位置
311.信友的位置应予以细心安排,使他们的眼睛和心灵都能全神参与神圣礼仪.通常为信友宜设置跪凳或椅子.但专为某些人士保留私人座位的习惯,应予废除.尤其在新建的圣堂内,跪凳或椅子的安排,应能使信友易于按照礼仪各部分的要求,以不同的姿势,参与礼仪;并应使信友便捷地前去领受共融的圣事.
应当留意:不仅要让信友能看见主祭,执事和读经员,而且要利用现代科技和设备,使他们能容易听见.
歌咏团和乐器的位置
312.歌咏团的位置,应依照圣堂的结构而安排,以便清楚显示出歌咏团的性质:它是参礼信友团体一分子,同时又负有特殊任务.歌咏团的位置应让他们易于执行任务;使每位歌咏员都能完全地参与弥撒,且能方便前去领圣事.
313.风琴与其它准用的乐器,应置于适当的位置,为能支持歌咏团及会众的歌唱;单独演奏时,应方便大家聆听.风琴在礼仪中使用之前,宜按《罗马礼书》所述仪式,予以祝福.
将临期间,使用风琴和其它乐器时应有节制,要符合这时期的特色,但要避免提前尽情展现圣诞节的喜庆.
四旬期间,风琴或其它乐器只可作伴奏歌唱之用;但“喜乐主日”(四旬期第四主日),庆日及节日例外.
保存至圣圣体的地方
314.应按每座圣堂的构造,和当地的合法习惯,把保存至圣圣体的圣体柜(tabernaculum)供奉在圣堂内一处高贵,重要,明显,装饰雅致,及适于祈祷的地方.
按常规,圣堂内只该有一个圣体柜,应是不能移动和坚固的,又应是不易破碎及不透明的,并要常常锁好,以尽量避免被亵渎的危险.圣体柜在使用前,宜按《罗马礼书》所述仪式,予以祝福.
315.为能更符合其象征意义,不应将保存至圣圣体的圣体柜,供奉在举行弥撒的祭台上.
依照教区主教的决定:
可用最合宜的样式,把圣体柜供奉在圣所内最适当的位置,或供奉于不再用来举行弥撒的旧祭台上(303号);但不得置于举行弥撒的祭台.
或把圣体柜置于另一小堂内,便于信友个人朝拜圣体及祈祷;但这小堂要和圣堂相连接,并且是信友易于看到的地方.
316.按照传统习惯,在圣体柜旁应点亮特殊的常明灯,燃料可采用油或蜡,用以显示并敬礼基督的临在.
317.其它依法有关保存至圣圣体所规定的一切,都不可忽略.
圣像
318.在世上的礼仪当中,教会预尝那在天上,即那在圣城耶路撒冷所举行的礼仪,并以朝圣者的身分趋赴圣城,那里有基督坐于天主的右边.教会怀着敬意记念诸圣,渴望参与他们的团体,置身于诸圣的行列中.
因此依照教会非常古老的传统,可以将吾主,童贞玛利亚及圣人们的圣像,供奉在神圣场所内,供信友敬礼.在圣堂内所供奉的圣像,是要诱导信友领会所举行的信德奥迹.因此,必须注意不得任意增多圣像的数量,并应依其合理次序供奉,以免分散信友对礼仪庆典的注意力.同一位圣人,按常规,最多只可供奉一尊圣像.一般而论,供奉圣像,在圣堂的装饰与布置上,应以整个团体的虔诚为着眼点,并要顾及圣像的美观和庄严.352.(弥撒中的)读经,祷词与歌曲,若能尽量适合参礼者的需要,心灵的准备与能力,则必将增强弥撒圣礼的牧灵效益.这点可透过适当地运用下列各项选择而达致.
因此,司祭在筹备弥撒时,应注重天主子民的共同神益,而不是他个人的喜好.此外,他也要谨记:在选择不同经文时,务要与其他在圣礼中执行职务者,连信友在内,彼此商量和协调,尤其是那些较直接与他们相关的部分.
弥撒中某些部分既有多项选择,因此,执事,读经员,圣咏员,唱经员,领经员和歌咏团,务须在举行圣礼之前,就已确知自己要负责的部分,绝对不得发生“仓皇登场”的现象.若能预先准备并协调礼节的安排与进行,将对信友虔诚参与感恩圣礼必有助益.
一,各式弥撒的选择
353.在节日(sollemnitas),司祭必须遵照当地教会礼仪日历举行弥撒.
354.在将临期,圣诞期,四旬期及复活期的主日(dominica),平日(feria),以及庆日(festum)和必行纪念日(memoriaobligatoria):
若有会众参与弥撒,司祭应按照当地教会礼仪日历举行;
若只有一位辅礼者参与弥撒,司祭可按照教会礼仪日历,或按照专用礼仪日历(calen-dariumproprium)举行.
355.在自由纪念日(memoriaadlibitum):
自十二月十七日至廿四日的将临期平日,圣诞节八日庆期内,四旬期的平日(圣灰礼仪日与圣周例外):司祭应举行本日的弥撒,但可念教会通用日历所列本纪念日的“集祷经”,(圣灰礼仪日与圣周例外).但在复活期的平日,则可全部采用纪念该圣人的经文.
十二月十七日以前的将临期平日,一月二日以後的圣诞期平日,复活期的平日:司祭可以选择平日弥撒,或圣人弥撒,或所纪念的其中一位圣人的弥撒,或殉道录(Martyro-logium)所载本日圣人的弥撒.
在常年期(perannum)的平日,司祭可以选择平日弥撒,或本日“自由纪念”的圣人弥撒,或殉道录所载本日圣人的弥撒,或各种“求恩弥撒”(Missaprovariisnecessitatibus),或敬礼弥撒(Missavotiva).
若有会众参与弥撒,司祭切勿经常地,没有充分理由地,将每天的“平日圣经选读”略而不念:因为,教会渴望藉此为信友提供丰富的天主之圣言的飨宴.
基於同样理由,举行追思弥撒(Missadefun-ctorum)的次数要有节制.因为,任何弥撒都是为生者和亡者奉献的,而且所有感恩经内都有纪念亡者的经文.若信友热爱圣母或圣人的“自由纪念日”,要满足他们合法的虔敬要求.在教会通用日历中的纪念日,与教区或修会专用日历中的纪念日之间,若要作出选择,在一切等同的情况下,依照传统,应优先选择专用日历的“纪念日”.
一,各类弥撒经文与祷词
368.为已准备妥善的信友,藉举行圣事与圣仪,使他们生活中几乎一切的境遇,都能因逾越奥迹所涌溢的天主恩宠,而得到圣化.况且,感恩(圣体)圣事既是圣事中的圣事,弥撒经书理当为全球的需要,或普世或地方教会的需要,按照信友生活中的各种境遇,提供可用的各类弥撒经文与祷词.
369.对读经与祷词既然已有较大的选择自由,采用各类弥撒(Missaaddiversa)理应适可而止,即只在真正需要时,方可选用.
370.在各类弥撒经文中,除非另有明文规定,可用平日的读经,以及读经间的歌咏,只要适合该弥撒即可.
371.各类弥撒分为三种:即“典礼弥撒”(Missaritualis),“求恩弥撒”(Missaprovariisnecessitatibus)及“敬礼弥撒”(Missavotiva).
372.“典礼弥撒”即与圣事(Sacramentum)或圣仪(Sacramentale)一起举行的弥撒.这类弥撒不得用于将临期,四旬期,复活期的主日,节日,复活节八日庆期,追思已亡日,圣灰礼仪日与圣周.此外,尚应遵守礼书或这些弥撒中所明示的规则.
373.“求恩弥撒”即为偶发或定期所发生的某些事件,而举行的弥撒.有关当局可从这类弥撒中,在主教团所规定在一年之中的特殊祈祷日,选用适当的求恩弥撒.
374.遇有某种严重的急需,或为牧灵的效益,在教区主教的指令下,或获得他的许可后,可举行适合于该需要的弥撒;惟不得用于节日,将临期,四旬期和复活期的主日,复活节八日庆期,追思已亡日,圣灰礼仪日与圣周.
375.因信友的虔诚,为纪念主的某项奥迹,或为敬礼圣母,天使,个别圣人或诸圣而举行的“敬礼弥撒”,可在常年期的平日举行,即使遇上某“自由纪念日”(memoriaadlibitum)亦可.惟与吾主或圣母生活的奥迹有关的弥撒,除敬礼无原罪圣母的弥撒外,均不可作为“敬礼弥撒”来举行,因为它们是配合礼仪年的进程而举行的.
376.遇上“必行纪念日”(memoriaobligatoria),或十二月十七日前的将临期平日,一月二日及其后的圣诞期,复活节八日庆期后的复活期平日,均不得举行“求恩弥撒”和“敬礼弥撒”.若有真正的需要,或为牧灵的效益,按照堂区主任,或主祭本人的判断,在有会众参与的弥撒中,可以举行适合于这需要或牧灵效益的弥撒.
377.在常年期的平日,遇有“自由纪念”,或念平日日课的日子:可以举行任何弥撒,或念任何一类祷词,但“典礼弥撒”的祷词除外.
378.特别值得推荐在每周六特敬圣母,因为救主之母在教会的礼仪中,率先在诸圣之前获得敬礼.386.当代依照梵二训令而革新的《罗马弥撒经书》,致力於使所有信友能主动地,有意识及有效地参与感恩庆典(弥撒).因为这是礼仪本质的要求,也是信友因其身分所有的权利与义务.
为了使弥撒圣礼的举行更能符合神圣礼仪的规则与精神,本“总论”(Institutiogeneralis)及“弥撒规程”(OrdoMissae)所提出某些可作的适应(aptatio),均交由教区主教或主教团做决定.
387.被尊为群羊最高司牧的教区主教,应推动,管理和监督自己教区内的礼仪生活,因为在某种意义下,他是信友们在基督内生活的泉源与连系.
本总论,指定由教区主教订定举行共祭弥撒的规则(参看202,374号),制定在祭台前协助司祭之辅礼人员的规则(参看107号),制定兼送圣体圣血的规则(参看283号),以及教堂建筑与布置的规则(参看291号).然而,他的首要任务乃是促进司铎,执事和信友的礼仪精神.
388.下述的适应措施,需要多方面的协调,由主教团依据教律的规范而决定.
389.主教团首先有权准备(apparare)并批准(approbare)此《罗马弥撒经书》之公认的本地语言版本,以便获得宗座认可(recognitio)後,应用於所辖地区.
《罗马弥撒经书》,不论其为拉丁文版,或合法核准的本地语言译本,都要以完整的方式出版.
390.主教团可对“总论”及“弥撒规程”所列出的各项适应作出决定,此决定法案一旦获得宗座认可,便可纳入弥撒经书中;包括:
-信友的举止姿态(参看43号);
-向祭台及福音书致敬的姿态(参看273号);
-进堂咏,奉献咏和领主咏的文字内容(参看48,74,87号);
-特别情况用的圣经选读(参看362号);
-行平安礼的方式(参看82号);
-领圣体圣血的方式(参看160,283号);
-祭台及礼仪用品——尤其祭器的质料,以及礼服的质料,形式和颜色(参看301,326,329,339,342-346号).
主教团认为有用的“牧灵指南”(DirectoriavelInstructionespastorales),在获得宗座认可後,也可纳入《罗马弥撒经书》内适宜的地方.
391.主教团对举行弥撒用的圣经译文,要非常谨慎处理.因为所宣读的,以讲道所解释的,以及所歌唱的圣咏,是取自圣经;经文,祷词和礼仪歌曲,也是由圣经获得灵感和启发;还有弥撒中的动作与标记(signa),也都是从圣经得到其含义的.
圣经译文所采用的语言,应符合信友的领悟能力,又要适合於公开宣读,但同时还要保存圣经各书原来采用的不同语法(modusloquendi).
392.同样,主教团要小心谨慎地提供其他弥撒经文的译文,一方面要保存各种语言的特性,同时也须把拉丁原文的意思,完全并忠实地译出.进行这项任务时,必须顾及弥撒经文的各种文体,如主礼祷词(oratiopraesidentialis),对经(antiphona),欢呼词(acclamatio),答句(responsum),祷文(supplicatiolitanica)等.
应谨记,这些经文的译文,主要并不是为了默想,而是为在圣礼举行当中宣读或咏唱.
经文的用语应适用(accommodatus)於当地的信友,但不失优雅脱俗,并富有文学素质.当然,某些圣经及基督徒词汇和用语,仍须借助教理讲授(来让信友了解).
若多个地区使用同一语言,宜尽量为其礼仪经文,采用同一译文,尤其是读经及“弥撒规程”的经文.
393.鉴於歌唱在弥撒庆典中的重要性,因其为礼仪的必要的及组成部分,主教团有职责核准合宜的曲调,尤其是弥撒的常用经文,会众的答唱和欢呼词,以及礼仪年中举行之特殊仪式的曲调.
同样,主教团也有权决定,那些音乐体裁,曲调和乐器,就其确实适合或能适合圣礼之用,而准予在礼仪中采用.
394.每一教区均应有自己的礼仪日历和专用弥撒.主教团方面,则该为本国订定专用日历,或与其他主教团合作,为更广泛地区订定共用的日历,应呈报宗座批准(approbare).
在订定日历时,应悉心保存和维护主日,视之为首要的庆节.因此,其他庆节除非实在是最重要的,否则不能凌驾主日之上.此外,还须留意,勿使按梵二法令革新的礼仪年,被一些次要成分模糊其真面目.
在订定本国的礼仪日历时,要列明(参看373号)本国的特别祈祷日(diesRogationum)和四季斋期(QuattuorTemporum),以及其举行方式和经文,还须注意这些祈祷日的其他特殊安排.
在出版弥撒经书时,宜把全国或全区的专有庆节,加插在通用日历中正确的位置上,至於地区性或教区性的专有庆节,则置於特设的附录中.
395.再者,倘若为了帮助信友参与弥撒和获得神益,而需要作出更大的更动(varietates)和深度的适应(profundioresaptationes),以迎合不同民族的禀赋和传统时,主教团可依照《礼仪宪章》40号的规定请示(proponere)宗座,待获得宗座同意(consensus)後,把这些更动和适应编入经书内.这点特别为新近接受福音的民族,尤应如此.应注意遵守罗马礼本地化训令:《罗马礼仪与文化互融》(DeLiturgiaRomanaetinculturatione)所订定的特殊守则.
进行上述事项时,应遵守以下程序:
首先,应呈交宗座一份详尽的刍议(praeviapropositio),待获得所需的授权後,可以进行拟定各项适应要点之提案.
将此提案呈报并获宗座正式批准後,便可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试验.
试验期结束,主教团若认为合宜,可决定适应措施的实施,并把最後方案(maturaformulatio)呈报宗座定夺(iudicium).
396.开始实施新的适应项目前,尤其是那些较深度的适应,必须小心,确保圣职人员和信友,得到必要的,明智而有顺序的培育,使已经拟定的特权能有效利用,并使符合圣礼精神的牧灵守则,得以全面实施.
397.此外,还须坚守此原则:务使个别(地区)教会(Ecclesiaparticularis)与普世教会(Ecclesiauniversalis),不但在教义和圣事标记上保持一致,而且对那些承自延续不断之宗徒传统的,众所公认的习惯,亦应保持一致.应坚持这原则,不仅是为了避免谬误,而且也是为了传递完整的信仰,因为教会的“祈祷法则”(lexorandi)与其“信仰法则”(lexcredendi)互相呼应.
罗马礼是构成天主教礼仪宝库和嗣业的一个重要和珍贵部分,其富饶使普世教会受益,因而一旦丧失,将会导致教会的莫大损失.
罗马礼在岁月的洪流中,不但保存了来自罗马城的礼仪习惯,并且以深入,有系统的与和谐的方式,结合了其他某些礼仪习惯.这些礼仪习惯源自不同民族的习尚和禀赋,包括东,西方的不同个别(地区)教会,因此罗马礼具备一种“跨区”的特质.今日,罗马礼的特性和整体表达,见於教宗以其权力所颁布的礼书范本,以及与此相符合,而由各主教团批准,并经宗座认可的礼书.
398.梵二曾规定,除非为了教会真正和确实利益的要求,并且保证新的形式,是由现存的形式中,有系统的(organice)发展而来,否则不得作任何礼仪革新.此一规定也适用於罗马礼的任何本地化行动.此外,礼仪本地化需要相当时间来发展,以免真正的礼仪传统因仓促和鲁莽而蒙害.
最後,礼仪本地化并不是要创造新的礼仪体系(familiaerituales),而是要回应某文化的需要,而且,编入弥撒经书内的,或在其他礼书内的适应措施,亦不应减损罗马礼的独特性.
399.因此,《罗马弥撒经书》虽然有语言上的不同,和一些习尚方面的差异,在未来,仍应该继续成为维持罗马礼完整与统一的工具和卓越标记.主教团关于弥撒礼规的一些规定
本总论是依照原拉丁版本忠实地翻译而成,未加入主教团依法所作的适应.各地方教会(主教团)可视当地需要,依照本总论(特别第九章)所指示的原则,采取必要适应.在此特别列出本地主教团以前所作的某些决定.——译者.
亲吻礼改为鞠躬:如亲祭台(向祭台鞠躬),亲福音书(改浅鞠躬).
长式信经可以宗徒信经取代(新弥撒经书总论规定已适于普世教会).
主日福音前之两篇读经可视需要只选读一篇.
主祭向至圣圣体,圣血的单膝下跪礼可以深鞠躬代之,如成圣体,圣血后,及领圣体圣血前之下跪礼.
平安礼,主祭及共祭者先向会众互相鞠躬,然后大家向左右邻近者相互鞠躬.
信友可用手领圣体.方便时,可兼领圣血.
特伦多大公会议第廿二期会议,1562/9/17,DS,nn.1738-1759.
“礼仪”n.47;参看“教会”nn.3,28;“司铎”nn.2,4,5.
参看《韦罗纳圣事礼典》(Sacramentariumveronense),ed.L.C.Mohlberg,n.93圣周四“主的晚餐弥撒”献礼经.
参看“感恩经第三式”.
参看“感恩经第四式”.
“礼仪”nn.7,47;“司铎”nn.5,18.
参看比约十二世,《人类通谕》(Humanigeneris),1950/8/12,AAS,42(1950),pp.570-571;保禄六世,《信德的奥迹通谕》(Mysteriumfidei),1969/9/3,AAS,57(1965),pp.762-769;《天主子民信经》(Solemnisprofessiofidei),1968/6/30,AAS,60(1968),pp.442-443;圣礼部,《圣体奥迹训令》(Eucharisticummysterium),1967/5/25,nn.3f,9;AAS,59(1967),pp.543,547.
参看特伦多大公会议第十三期会议,1551/10/11,DS,nn.1635-1661.
参看“司铎”n.2.
参看“礼仪”n.11.
“礼仪”n.50.
特伦多大公会议第廿二期会议,《弥撒圣祭教义》(DoctrinadeSS.Missaesacrificio),cap.8;DS,n.1749.
特伦多大公会议第廿二期会议,《弥撒圣祭教义》(DoctrinadeSS.Missaesacrificio),cap.9;DS,n.1759.
特伦多大公会议第廿二期会议,《弥撒圣祭教义》(DoctrinadeSS.Missaesacrificio),cap.8;DS,n.1749.
参看“礼仪”n.33.
参看“礼仪”n.36.
参看“礼仪”n.52.
参看“礼仪”n.35:3.
参看“礼仪”n.55.
特伦多大公会议第廿二期会议,《弥撒圣祭教义》(DoctrinadeSS.Missaesacrificio),cap.6;DS,n.1747.
参看“礼仪”n.55.
参看“礼仪”n.41;“教会”n.11;“司铎”nn.2,5,6;“主教”n.30;“大公”n.15;圣礼部,《圣体奥迹训令》(Eucharisticummysterium),1967/5/25,nn.3,6,AAS,59(1967),pp.542,544-545.
参看“礼仪”n.10.
参看“礼仪”n.102.
参看“礼仪”n.10;“司铎”n.5.
参看“礼仪”nn.14,19,26,28,30.
参看“礼仪”n.47.
参看“礼仪”n.14.
参看“礼仪”n.41.
参看“司铎”n.13;《天主教法典》(CodexIurisCanonici),can.904.
参看“礼仪”n.59.
有关特殊团体弥撒,请参看圣礼部,《牧民行动训令》(Actiopastoralis),1969/5/15,AAS,61(1969),pp.806-811;
有关儿童弥撒,请参看圣礼部,《儿童弥撒指南》(DirectoriumdeMissiscumpueris),1973/11/1,AAS,66(1974),pp.30-46;
有关时辰颂祷联合弥撒举行,请参看“时辰颂祷总论”(InstitutiogeneralisdeLiturgiaHorarum),editiotypica1971,nn.93-98;
有关祝福及加冕圣母像仪式联合弥撒举行,请参看“罗马礼典”(RitualeRomanum),《祝福礼典》:“总论”(DeBenedictionibus:Praenotanda),n.28;“加冕圣母像仪式”(OrdocoronandiimaginembeataeMariaeVirginis),nn.10,14.
参看“主教”n.15;“礼仪”n.41.
参看“礼仪”n.22.
亦请参看“礼仪”nn.23,25;保禄六世,《罗马弥撒经书宗座宪令》(MissaleRomanum).
礼仪圣事部,《罗马礼仪与文化互融训令》(DeLiturgiaRomanaetinculturatione),1994/1/25,AAS,87(1995)pp.288-314.
参看“司铎”n.5;“礼仪”n.33.
参看特伦多大公会议第廿二期会议,《弥撒圣祭教义》(DoctrinadeSS.Missaesacrificio),cap.1;DS,n.1740;
参看保禄六世,《天主子民的信经》(Sollemnisprofessiofidei),1968/6/30,n.24,AAS,60(1968),p.442.
参看“礼仪”n.7;保禄六世,《信德的奥迹通谕》(Mysteriumfidei),1965/9/3,AAS,57(1965),p.764;圣礼部,《圣体奥迹训令》(Eucharisticummysterium),1967/5/25,n.9,AAS,59(1967),p.547.
参看“礼仪”n.56;圣礼部,《圣体奥迹训令》(Eucharisticummysterium)1967/5/25,n.3,AAS,59(1967),p.542.
参看“礼仪”nn.48,51;“启示”n.21;“司铎”n.4.
参看“礼仪”nn.7,33,52.
参看“礼仪”n.33.
参看圣礼部,《圣乐训令》(Musicamsacram),1967/3/5,n.14,AAS,59(1967),p.304.
参看“礼仪”nn.26,27;圣礼部,《圣体奥迹训令》(Eucharisticummysterium),1967/5/25,n.3d,AAS,59(1967),p.542.
参看“礼仪”n.30.
参看圣礼部,《圣乐训令》(Musicamsacram),1967/3/5,n.16a,AAS,59(1967),p.305.
圣奥思定,《讲道集》(Sermo),336:1,PL,38,1472.
参看圣礼部,《圣乐训令》(Musicamsacram),1967/3/5,nn.7,16,AAS,59(1967),pp.302,305.
参看“礼仪”n.116;也请参看“礼仪”n.30.
参看“礼仪”n.54;圣礼部,《大公之中训令》(InterOecumenici),1964/9/26,n.59,AAS,56(1964)p.891;《圣乐训令》(Musicamsacram),1967/3/5,n.47,AAS,59(1967),p.314.
参看“礼仪”nn.30,34;亦请参看“礼仪”n.21.
参看“礼仪”n.40;礼仪圣事部《罗马礼仪与文化互融训令》(DeLiturgiaRomanaetinculturatione),1994/1/25,n.41;AAS,87(1995),p.304.
参看“礼仪”n.30;圣礼部,《圣乐训令》(Musicamsacram),1967/3/5,n.17,AAS,59(1967),p.305.
参看若望保禄二世,宗座书函《主的日子》(DiesDomini),1998/5/31,n.50:AAS,90(1998),p.745.
参看弥撒经书内文.
参看戴都良(Tertullianus),《驳斥马西翁》(AdversusMarcionem),IV,9,CCSL1,p.560;奥利振(Origenes),《驳斥赫拉克里达》(DisputatiocumHeracleida),n.4:24,SCh67,p.62;《希波教会会议议案汇编》(StatutaConciliiHipponensisBreviata),21,CCSL,149,p.39.
参看“礼仪”n.33.
参看“礼仪”n.7.
参看《罗马弥撒经书》之“弥撒读经规程”(OrdoLectionumMissae),editiotypicaaltera,n.28.
参看“礼仪”n.51.
参看若望保禄二世,《二十五年宗座书函》(Vicesimusquintusannus),1988/12/4,n.13,AAS,81(1989),p.910.
参看“礼仪”n.52;参看《天主教法典》(CodexIurisCanonici),can.767,§1.
参看圣礼部,《大公之中训令》(InterOecumenici),1964/9/26,n.54,AAS,56(1964),p.890.
参看《天主教法典》(CodexIurisCanonici),can.767,§1;宗座法典注释委员会,“有关法典767条1项疑问之覆文”(respons.addubiumcircacan.767§1),AAS,79(1987),p.1249;教廷八部会,《有关非晋秩信友协助司铎圣职的某些问题联合训令》(Ecclesiaedemysterio),1997/8/15,art.3,AAS,89(1997),p.864.
参看圣礼部,《大公之中训令》(InterOecumenici),1964/9/26,n.53,AAS,56(1964),p.890.
参看“礼仪”n.53.
参看圣礼部,《大公之中训令》(InterOecumenici),1964/9/26,n.53,AAS,56(1964),p.890.
参看“礼仪”n.47;圣礼部,《圣体奥迹训令》(Eucharisticummysterium),1967/5/25,n.3a,b,AAS,59(1967),pp.540-541.
参看圣礼部,《大公之中训令》(InterOecumenici),1964/9/26,n.91,AAS,56(1964),p.898;《圣体奥迹训令》(Eucharisticummysterium),1967/5/25,n.24,AAS,59(1967),p.554.
参看“礼仪”n.48;圣礼部,《圣体奥迹训令》(Eucharisticummysterium),1967/5/25,n.12,AAS,59(1967),pp.548-549.
参看“礼仪”n.48;“司铎”n.5;圣礼部,《圣体奥迹训令》(Eucharisticummysterium),1967/5/25,n.12,AAS,59(1967),pp.548-549.
参看圣礼部,《圣体奥迹训令》(Eucharisticummysterium),1967/5/25,nn.31,32,AAS,59(1967),pp.558-559;
参看礼仪圣事部,《无限爱德训令》(Immensaecaritatis),1973/1/29,n.2,AAS,65(1973),pp.267-268.
礼仪圣事部,《莫大恩赐训令》(Inaestimabiledonum),1980/4/3,n.17,AAS,72(1980),p.338.
参看“礼仪”n.26.
参看“礼仪”n.14.
参看“礼仪”n.28.
参看“教会”nn.26,28;“礼仪”n.42.
参看“礼仪”n.26.
参看《主教行礼守则》(CaeremonialeEpiscoporum),nn.175-186.
参看“教会”n.28.;“司铎”n.2.
参看保禄六世,《执事圣职宗座书函》(SacrumdiaconatusOrdinem),1967/6/18,AAS,59(1967),pp.697-704;“罗马主教礼书”(PontificaleRomanum),《圣秩圣事礼典》(DeOrdinationeEpiscopi,presbyterorumetdiaconorum),editiotypicaaltera1989,n.173.
参看SC,n.48;圣礼部,《圣体奥迹训令》(Eucharisticummysterium),1967,5/25,n.12,AAS,59(1967),pp.548-549.
参看《天主教法典》(CodexIurisCanonici),can.910§2;教廷八部会《有关非晋秩信友协助司铎圣职的某些问题联合训令》(Ecclesiaedemysterio),1997/8/15,art.8,AAS,89(1997),p.871.
参看圣事部,《无限爱德训令》(Immensaecaritatis),1973/1/29,n.1,AAS,65(1973),pp.265-266;《天主教法典》(CodexIurisCanonici),can.230§3.
参看“礼仪”n.24.
参看圣礼部,《圣乐训令》(Musicamsacram),1967/3/5,n.19,AAS,59(1967),p.306.
参看圣礼部,《圣乐训令》(Musicamsacram),1967/3/5,n.21,AAS,59(1967),pp.306-307.
参看对法律条文解释宗座委员会,关于法典230§2疑义的覆文;AAS,86(1994)p.541.
参看“礼仪”n.22.
参看“礼仪”n.41.
参看《主教行礼守则》(CaeremonialeEpiscoporum),nn.119-186.
参看“礼仪”n.42;“教会”n.28;“司铎”n.5;圣礼部,《圣体奥迹训令》(Eucharisticummysterium),1967/5/25,n.26,AAS,59(1967),p.555.
参看圣礼部,《圣体奥迹训令》(Eucharisticummysterium),1967/5/25,n.47,AAS,59(1967),p.565.
参看圣礼部,《圣体奥迹训令》(Eucharisticummysterium),1967/5/25,n.26,AAS,59(1967),p.555;《圣乐训令》(Musicamsacram),1967/3/5,nn.16,27,AAS,59(1967),pp.305,308.
参看教廷八部会《有关非晋秩信友协助司铎圣职的某些问题联合训令》(Ecclesiaedemysterio),1997/8/15,art.6,AAS,89(1997),p.869.
参看礼仪圣事部,《莫大恩赐训令》(Inaestimabiledonum),1980/4/3,n.10,AAS,72(1980),p.336;教廷八部会《有关非晋秩信友协助司铎圣职的某些问题联合训令》(Ecclesiaedemysterio),1997/8/15,art.8,AAS,89(1997),p.871.
参看本弥撒经书附录,《临时任命特派送圣体员仪式》(RitusaddeputandumministrumsacraeCommunionisadactumdistribuendae).
参看《主教行礼守则》(CaeremonialeEpiscoporum)nn.1118-1121.
参看保禄六世,《某些职务宗座书函》(Ministeriaquaedam),1972/8/15,AAS,64(1972),p.532.
参看“礼仪”n.57;《天主教法典》(CodexIurisCanonici),can.902.
参看圣礼部,《圣体奥迹训令》(Eucharisticummysterium),1967/5/25,n.47,AAS,59(1967),p.566.
参看圣礼部,《圣体奥迹训令》(Eucharisticummysterium),1967/5/25,n.47,AAS,59(1967),p.565.
参看本笃十五世,《不流血祭献宗座宪令》(Incruentumaltarissacrificium),1915/8/10,AAS7(1915),pp.401-404.
参看圣礼部,《圣体奥迹训令》(Eucharisticummysterium),1967/5/25,n.32,AAS,59(1967),p.558.
参看特伦多大公会议,第十一期会议,《有关领圣体法令》(DecretumdeCommunioneeucharistica),capp.1-3,DS,nn.1725-1729.
参看特伦多大公会议,第十一期会议,《有关领圣体法令》(DecretumdeCommunioneeucharistica),cap.2,DS.,n.1728.
参看“礼仪”nn.122-124;“司铎”n.5;圣礼部,《大公之中训令》(InterOecumenici),1964/9/26,n.90,AAS,56(1964),p.897;《圣体奥迹训令》(Eucharisticummysterium),1967/5/25,n.24,AAS,59(1967),p.554;《天主教法典》(CodexIurisCanonici),can.932,§1.
参看“礼仪”n.123.
参看圣礼部,《圣体奥迹训令》(Eucharisticummysterium),1967/5/25,n.24,AAS,59(1967),p.554.
参看“礼仪”nn.123,129;圣礼部,《大公之中训令》(InterOecumenici),1964/9/26,n.13c,AAS,56(1964),p.880.
参看“礼仪”n.123.
参看“礼仪”n.126;圣礼部,《大公之中训令》(InterOecumenici),1964/9/26,n.91,AAS,56(1964),p.898.
参看圣礼部,《大公之中训令》(InterOecumenici),1964/9/26,nn.97-98,AAS,56(1964),p.899.
参看圣礼部,《大公之中训令》(InterOecumenici),1964/9/26,n.91,AAS,56(1964),p.898.
参看圣礼部,《大公之中训令》(InterOecumenici),1964/9/26,n.91,AAS,56(1964),p.898.
参看圣礼部,《大公之中训令》(InterOecumenici),1964/9/26,n.92,AAS,56(1964),p.899.
参看“罗马礼书”(RitualeRomanum),《祝福礼典:新读经台启用祝福礼》(DeBenedictionibus:Ordobenedictionisocca-sionedataauspicandinovumambonem),editiotypica1984,nn.900-918.
参看圣礼部,《大公之中训令》(InterOecumenici),1964/9/26,n.92,AAS,56(1964),p.898.
参看“罗马礼书”(RitualeRomanum),《祝福礼典:新主礼座椅启用祝福礼》(DeBenedictionibus:Ordobenedictionisoccasionedataauspicandinovamcathedramseusedemprae-sidentiae),editotypica1984,nn.880-899.
参看圣礼部,《大公之中训令》(InterOecumenici),1964/9/26,n.92,AAS,56(1964),p.898.
参看“礼仪”n.32.
圣礼部,《圣乐训令》(Musicamsacram),1967/3/5,n.23,AAS,59(1967),p.307.
参看“罗马礼书”(RitualeRomanum),《祝福礼典:风琴祝福礼》(DeBenedictionibus:OrdobenedictionisOrgan),editiotypica1984,nn.1052-1054.
参看圣礼部,《圣体奥迹训令》(Eucharisticummysterium),1967/5/25,n.54,AAS,59(1967),p.568;《大公之中训令》(InterOecumenici),1964/9/26,n.95,AAS,56(1964),p.898.
参看圣礼部,《圣体奥迹训令》(Eucharisticummysterium),1967/5/25,n.52,AAS,59(1967),p.568;《大公之中训令》(InterOecumenici),1964/9/26,n.95,AAS,56(1964),p.898;圣事部,Nulloumquamtempore训令,1938/5/28,n.4,AAS,30(1938),pp.199-200;“罗马礼书”(RitualeRomanum):《弥撒外领圣体及圣体敬礼礼规及指示》(DesacraCommunioneetdecultumysteriieucharisticiextraMissam),editiotypica1973,nn.10-11.《天主教法典》(CodexIurisCanonici)can.938§3.
参看“罗马礼书”(RitualeRomanum):《祝福礼典:新圣体柜启用祝福礼》(DeBenedictionibus:Ordobenedictionisocca-sionedataauspicandinovumtabernaculumeucharisticum),editiotypica1984,nn.919-929.
参看圣礼部,《圣体奥迹训令》(Eucharisticummysterium),1967/5/25,n.55,AAS,59(1967),p.569.
参看圣礼部,《圣体奥迹训令》(Eucharisticummysterium),1967/5/25,n.53,AAS,59(1967),p.568;“罗马礼书”(RitualeRomanum),《弥撒外领圣体及圣体敬礼礼规及指示》(DesacraCommunioneetdecultumysteriieucharisticiextraMissam),editiotypica1973,n.9;《天主教法典》(CodexIurisCanonici),can.938§2;若望保禄二世,《主的筵席书函》(DominicaeCenae),1980/2/24,n.3,AAS,72(1980),pp.117-119.
参看《天主教法典》(CodexIurisCanonici),can.940;圣礼部,《圣体奥迹训令》(Eucharisticummysterium),1967/5/25,n.57,AAS,59(1967),p.569;参看“罗马礼书”(RitualeRomanum),《弥撒外领圣体及圣体敬礼礼规及指示》(DesacraCommunioneetdecultumysteriieucharisticiextraMissam),editiotypica1973,n.11.尤其参看圣事部,Nulloumquamtempore训令,1938/5/28,AAS,30(1938),pp.198-207;《天主教法典》(CodexIurisCanonici),can.934-944.
参看“礼仪”n.8.
参看“罗马主教礼书”(PontificaleRomanum),《奉献教堂及祭台礼典》(OrdoDedicationisecclesiaeetaltaris),editiotypica1977,cap.IV,n.10;“罗马礼书”(RitualeRomanum),《祝福礼典:圣像祝福礼》(DeBenedictionibus:Ordobenedicendasimaginesquaefideliumvenerationipublicaeexhibentur),editiotypica1984,nn.984-1031.
参看“礼仪”n.125.
参看“礼仪”n.128.
参看“罗马主教礼书”(PontificaleRomanum),《奉献教堂及祭台礼典》(OrdoDedicationisecclesiaeetaltaris),editiotypica1977,cap.VII,“圣爵及圣盘祝福礼”(Ordobenedictioniscalicisetpatenae);“罗马礼书”(RitualeRomanum),《祝福礼典:礼仪庆典用品祝福礼》(DeBenedictionibus:Ordobenedictionisrerumquaeinliturgiciscelebrationibususurpantur)editiotypica1984.
参看“罗马礼书”(RitualeRomanum),《祝福礼典:礼仪庆典用品祝福礼》(DeBenedictionibus,editiotypica1984,Ordobenedictionisrerumquaeinliturgiciscelebrationibususurpantur),n.1070.
参看“礼仪”n.128.139参看同上.
有关教堂内礼仪用品的祝福礼,参看“罗马礼书”(RitualeRomanum),《祝福礼典》(DeBenedictionibus),editiotypica1984,parsIII.
参看“礼仪”n.51.
参看《罗马弥撒经书》(MissaleRomanum),《弥撒读经规程:总论》(OrdoLectionumMissae:Praenotanda),editiotypicaaltera1981,n.80.143
参看《弥撒读经规程:总论》(OrdoLectionumMissae:Prae-notanda),editiotypicaaltera1981,n.81.
(注)主教团曾获得圣礼部许可在呼求圣神祷词前插入适合主日及几个大庆节祷词.
参看《礼仪》n.61.
参看“教会”n.54;保禄六世,《圣母敬礼宗座劝谕》(Marialiscultus),1974/2/1,n.9,AAS,66(1974),pp.122-123.
尤其参看《天主教法典》(CodexIurisCanonici),can.1176-1185;“罗马礼书”(RitualeRomanum),《殡葬礼典》(OrdoExsequiarum),editiotypica,1969.
参看“礼仪”n.14.
参看“礼仪”n.41.
参看《天主教法典》(CodexIurisCanonici),can.838§3.
参看“礼仪”n.24.
参看“礼仪”n.36§3.
参看“礼仪”n.112.
参看《礼仪年及历书总则》(NormaeUniversalesdeAnnoliturgicoetdeCalendario),nn.48-51;圣礼部,《专用历书训令》(Calendariaoparticularia),1970/6/24,nn.4,8,AAS,62(1970),pp.652-653.
参看“礼仪”n.106.
参看《礼仪年及历书总则》(NormaeUniversalesdeAnnoliturgicoetdeCalendario),n.46;圣礼部,《专用历书训令》(Calendariaparticularia),1970/6/24,n.38,AAS,62(1970),p.660.“礼仪”n.37-40.
参看礼仪圣事部训令,《罗马礼仪与文化互融》(DeLiturgiaRomanaetinculturatione),1994/1/25,nn.54,62-69,AAS,87(1995),pp.308-309,311-313.
参看礼仪圣事部训令,《罗马礼仪与文化互融》(DeLiturgiaRomanaetinculturatione),1994/1/25,nn.66-68,AAS,87(1995),p.313.
参看礼仪圣事部训令,《罗马礼仪与文化互融》(DeLiturgiaRomanaetinculturatione),1994/1/25,nn.26-27,AAS,87(1995),pp.298-299.
参看若望保禄二世,《二十五年宗座书函》(Vicesimusquintusannus),1989/12/4,n.16,AAS,81(1989),p.912;
礼仪圣事部训令,《罗马礼仪与文化互融》(DeLiturgiaRomanaetincultur-atione),1994/1/25,nn.2,6,AAS,87(1995),pp.288,302.
参看“礼仪”n.23.
参看礼仪圣事部训令,《罗马礼仪与文化互融》(DeLiturgiaRomanaetinculturatione),1994/1/25,n.46,AAS,87(1995),p.306.
参看礼仪圣事部训令,《罗马礼仪与文化互融》(DeLiturgiaRomanaetinculturatione),1994/1/25,n.36,AAS,87(1995),p.302.
参看礼仪圣事部训令,《罗马礼仪与文化互融》(DeLiturgiaRomanaetinculturatione),1994/1/25,n.54,AAS,87(1995),p.308-309.
参看“礼仪”n.38;保禄六世,《罗马弥撒经书宗座宪令》(MissaleRomanum).
(弥撒经书总论)
逐浪原创同人小说新星大赛 12月1日 正式亮相,百余部小说火爆参赛,各类同人题材精彩纷呈,万元大奖花落谁家?赶快来参赛吧!
逐浪原创网页游戏 傲视天下 处女封测 逐浪VIP用户独享
广告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