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相关介绍 卷二第七十二章告上法庭中的起诉状
快乐一笑519
起诉状。
原告:宜城市振兴服装厂法定代表人:乐笑,男,××岁,厂长(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省合肥市时新服装厂法定代表人:丁烯,男,××岁,厂长(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要求追回被告所欠我厂加工费208OO。78元及滞纳金5713。54元。
事实与理由:合肥市时新服装厂于199X年x月派人到我厂洽谈皮毛大衣服装加工业务,声称他们工厂有价值30万元的3000件皮毛大衣需要加工,经协商,每件加工费单价10。10元整,皮毛大衣主、辅材料由供货方提供,皮毛大衣分批加工,成品完工,由合肥市时新服装厂负责派员到振兴服装厂交货验收,货到厂方付款,一切费用由被告负担。
经协商,双方达成协议,并签订文字合同(“皮大衣加工合同”附件1)。
合同生效后,我厂于199X年X月14日通过被告方经济师、副厂长刘海华验收。(见附件3)及时交出第一批货物,而被告收到货物后却迟迟不能将款付出。
后经我厂了解,才知他们根本就不想付款。于是我厂令其退回原材料。结清加工费。然而,对方迟迟不理,并专程来电报谎称辅助材料已经发出。(见证据4)从而导致原告方停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于199X年X月6日才象征性地给付了5000元,同年11月又退回220O元。其余元拖欠至今仍拒不退还。
由上述事实可见,被告利用签订加工合同,单方面采用欺骗手段违约行为。对所欠我厂加工费13600。18元又迟迟不肯偿还,时至今日,虽经我厂多次催要,但无济于事,这更属耍赖行为。被告的不法行为给我厂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为此,特向你院提出诉讼,请求维护我厂合法权益,判定被告偿还我厂货款13600。18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延期付款,每日交付万分之三滞纳金的规定,判定对方向我厂交付滞纳金5713。54元,从199X年X月20日起至今。
此致××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宜城市振兴服装厂199X年X月15日(公章)
附:1。原“皮毛加工合同”1份。
2。本状副本2份。
3、时新服装厂皮毛大衣验收单一份。
4、被告方回复电文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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